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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私开 IDC 端口、获利 3617 万:三人各判 11 年、10 年、9 年

作者:文煞发布时间:2023-11-25分类:站长笔记浏览: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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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单位:南昌市华众云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吴X,男,1984年日出生,大专文化,南昌市华众云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被告单位:南昌华羿网...

被告单位:南昌市华众云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人:吴X,男,1984年日出生,大专文化,南昌市华众云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单位:南昌华羿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人:王X,男,1977年出生,大专文化,江西蓝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昌华羿网络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潘X,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大学文化,上饶市云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鼎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鼎图网络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7月14日被南昌市GA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1月6日被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X,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大学文化,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云计算技术维护人员。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2年8月4日被南昌市GA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3年1月6日被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23年7月7日经法院决定,于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金X,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云计算技术维护班组长。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2年8月4日被南昌市GA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3年1月6日被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23年7月7日经法院决定,于同日被逮捕。

法院查明事实:

该案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第二部分《职务侵占罪》,因篇幅原因,该文仅展示第二部分。
【转发】私开 IDC 端口、获利 3617 万:三人各判 11 年、10 年、9 年  第1张
2015年底,李X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云网运营支撑中心IDC班组网络维护人员,负责日常IDC业务的端口开通、变更及关闭操作、全省IDC基础数据统计、流量流向分析等工作。金X系IDC班组长。
王X找到李X商议私自出售电信带宽,由李X利用其职务便利,向王X提供电信带宽,王X按照实际使用量每月向李X支付费用,同时,李X将此事告诉其组长金X,希望金X配合,并承诺分给金X好处,金X同意后,李X遂私自在机房为王X开通了两个端口,通过该两个端口向王X提供电信带宽,直至中国电信集团将全国的IDC设备进行了纳管。
2015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王X向李X支付了带宽费用36171648元,其中2015年12月至2021年2月,李X收取了王X带宽费用30565968元,分给金X7851095元,后因金X调离该岗位未再分钱给他。
李X得知王X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王X和俞某的账户转回了1410万元,金X通过其及其妻子肖某的银行账户向李X转回773万元。
李X于2022年8月3日被抓获归案,次日金X被抓获归案。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GA机关冻结李X及其控制的万某的银行账户资金共计25493767.31元,冻结金X账户资金190405.59元,冻结王X、俞某账户资金********.35元,冻结吴X、任某账户资金2359400.94元,冻结南昌华羿网络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183355.51元,冻结南昌市华众云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资金2770380.78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扣押决定书、清单各2份,证明:2022年8月3日GA机关从李X处扣押手机1部,8月8日从李X处扣押笔记本电脑1台。
(2)李X2022年8月4日自书材料、金X2022年8月4日自书材料,与二人供述基本一致。
(3)江西省违法资金查控平台查询下载的银行流水,证明:2015年12月16日至2021年8月11日,王X转给李X22462928元,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俞某转给李X3500000元,2019年至2022年2月,王X转给万某9608720元,2022年6月30日俞某转给李X60万元,共计36171648元。(其中金X参与期间,2015年12月16日至2021年2月,王X转给李X21407248元,转给万某9158720元,共计30565968元。)
2019年2月3日至2021年2月28日,李X转给肖某3392413元,2016年2月4日至2019年1月9日,李X转给金X4458682元,合计7851095元。
2022年7月,李X转给俞某及王X200万元+610万元+100万元+500万=1410万元。
2022年7月至8月,金X、肖某账户转给李X98万元+100万+352万+223万=773万元。
(4)江西阿里-电信流量数据对比表、QQ聊天截图,证明:李X使用的昵称为“木头人”的QQ发给华羿员工的聊天内容,证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华羿公司从李X处违规获取的电信公司流量的情况:10月82.04G,32.816万;11月91.05G,36.42万;12月154.5G,61.8万;1月148.1G,59.24万;2月112.8G,45.12万;3月104.2G,41.68万。
(5)调取证据通知书、IDC端口私开情况核查报告,证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云网运营支撑中心经核查,红谷滩机房IDC交换机12816-1的5/0/2端口、12816-2的5/0/2端口都是100G端口,至少是从2019年12月27日就已经开通并长期使用,直至2022年4月11日关闭。端口由南昌华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6)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云网运营支撑中心出具的李X私开IDC带宽的客户信息,证明: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核查,李X私自开通了红谷滩机房IDC交换机12816-1的5/0/2端口、12816-2的5/0/2端口,都是100G端口,至少是从2019年12月27日就已经开通并长期使用,直至2022年4月11日关闭。两个端口的光纤都连接到南昌市华众云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6F-K-19网络机柜侧边被断开,现场摸排两次,并打光确认了该光纤。
另外从红谷滩机房IDC交换机的路由表确定,59.64.203.0/24---59.63.207.0/24这5个C的地址段,通过12816-1的5/0/2端口、12816-2的5/0/2端口下发到南昌华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网络设备,该端口由南昌华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因此,李X私开IDC带宽的客户是南昌市华众云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华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7)华为12816交换机端口使用情况鉴定报告,证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委托,对电信司负责IDC设备管理的员工李X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私自开通IDC端口的情况进行日志鉴定,鉴定的目的是查明私开IDC端口的速率、起始时间、截止时间等事实。本次鉴定范围是电信公司红谷滩机房IDC交换机12816-1的5/0/2端口、12816-2的5/0/2端口。这两台交换机均是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研发生产。通过现场摸排光纤连接情况,并核查历次升级或巡检等日志对端口使用情况进行鉴定。两个端口的光纤都连接到南昌市华众云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6F-K-19网络机柜侧边被断开,现场摸排两次,并打光确认了该光纤。核查2017年底红谷滩机房IDC交换机12816-1、12816-2的5/0/2端口配置备份数据,从配置数据分析,确定当时该交换机5/0/2端口未配置任何数据,未开通业务。经鉴定,电信公司红谷滩机房IDC交换机12816-1的5/0/2端口、12816-2的5/0/2端口均是100G的端口,至少是从2019年12月27日就已经开通并长期使用,直至2022年4月11日关闭。
(8)关于印发2022年互联网行业营销指引的通知,证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政企信息服务事业群于2022年2月14日发布该文件,要求加强IDC业务基础管理,加强客户常态化稽核,对直管客户和清单客户针对低价带宽、私开资源开展常态化稽核整改。要求加强价格集约,超过权限价格报集团审批,IDC带宽大于1G报集团审批,省内不得自行审批;自用互联网客户,带宽价格可适当进行优惠,但是要坚守12万元/G/年的价格底线;持牌经营的非基础运营商和接入服务商,价格严格进行管控,坚守14万元/G/年的价格底线等等。
(9)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证明:南昌华羿网络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签订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情况,华羿公司向电信江西分公司租用万兆端口一个,4G保底,价格为27500元/G/月,赠送3个C电信IP地址,购买2个C段IP地址,该协议指定的网络端口及IP资源租用仅限华羿公司提供江西广电使用,服务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季度为计费周期结算。
(10)IDC服务合同2份,证明:2019年、2020年华众公司与江西电信签订了《IDC服务合同》。
(11)劳动合同书4份、江西电信内设机构优化及人员调整通知2份、附省网络运营支撑事业部内设部门主要职责2份、员工调动通知,证明:
2015年1月1日,李X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技术支撑工作,2018年1月1日续签,从事网络技术工作。
2017年1月1日,金X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客户服务支撑工作,2020年1月1日续签,从事网络技术工作。
2017年3月金X、李X被调整至云业务支撑中心工作,云业务支撑中心的主要职责有:1.负责云平台的建设、维护,云资源的分配管理等工作;2.负责IDC的日常维护和集约管理、集约支撑工作;3.负责物联网业务的集约支撑工作;4.负责云业务的支撑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架构于云上的平台的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及网络和集中存储等底层维护管理。
2021年4月,公司对云网运营支撑中心(政企客户支撑中心)内设机构及人员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云业务支撑室共13人,李X仍在该部门,金X被调整至政企云网产品支撑室,2022年3月金X从云网运营支撑中心调往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工作。
(1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李X、金X岗位职责说明,证明:
李X岗位名称:云计算技术维护(2012年-2022年8月)。
李X岗位职责:1、负责云计算及IDC专业设备日常开通。负责全省互联网客户IDC业务集约开通工作;具体负责日常IDC业务的端口开通、变更及关闭操作;负责省IDC客户、省自营平台系统入网方案制定,入网联调配合。2、负责全省IDC出口设备纳管及全省IDC资源准确性检查;负责集团IDC资源网管、集团IDC综合网管资源管理,数据维护,工单处理。3、负责全省IDC业务大带宽端口稽核工作;负责分光镜像管理,台账维护更新,月度巡检;负责全省IDC基础数据统计,流量流向分析,出口带宽及利用率,客户带宽及利用率,端口等。4、负责省IDC、省自营定级备案,符合性评测,漏洞、基线扫描;负责省IDCIDCISP信息安全系统IDC基础数据更新,IP备案系统数据更新,80端口开通管理,信息安全封堵处理;负责集团IDC测试服务器维护,定级备案,符合性评测,漏洞、基线扫描。5、负责云计算及IDC专业设备日常故障的抢修处理。负责省IDC、省自营网络扩容,网络优化,网络运维,网络故障处理,应急预案制定及应急演练;月度IDC故障统计。
金X岗位名称:云计算技术维护班组长(2014年-2022年3月)。
金X岗位职责:1、负责云计算及IDC专业设备日常开通。负责全省互联网客户IDC业务集约开通工作;具体负责日常IDC业务的端口开通、变更及关闭操作;负责省IDC客户、省自营平台系统入网方案制定,入网联调配合。2、负责全省IDC出口设备纳管及全省IDC资源准确性检查;负责集团IDC资源网管、集团IDC综合网管资源管理,数据维护,工单处理。3、负责全省IDC业务大带宽端口稽核工作;负责分光镜像管理,台账维护更新,月度巡检;负责全省IDC基础数据统计,流量流向分析,出口带宽及利用率,客户带宽及利用率,端口等。4、负责省IDC、省自营定级备案,符合性评测,漏洞、基线扫描;负责省IDCIDCISP信息安全系统IDC基础数据更新,IP备案系统数据更新,80端口开通管理,信息安全封堵处理;负责集团IDC测试服务器维护,定级备案,符合性评测,漏洞、基线扫描。5、负责云计算及IDC专业设备日常故障的抢修处理。负责省IDC、省自营网络扩容,网络优化,网络运维,网络故障处理,应急预案制定及应急演练;月度IDC故障统计。6、负责云计算技术维护班组管理及IDC业务大带宽端口稽核等工作。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客户详情、对账单,证明金X证券交易的情况。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客户历史银行转账流水查询,证明金X、李X在该公司的交易记录。
(14)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022年互联网行业营销指引的通知》、财产损失报告、退赔申请书,证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依据《关于印发2022年互联网行业营销指引的通知》统计,李X、金X、华羿公司的行为造成其公司财产损失 6416.67 万元,要求退赔。
(15)江西电信IDC业务销售及开通流程,证明:IDC业务销售2022年3月之前由政企信息服务事业群-互联网行业事业部负责销售,2022年3月之后,由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责销售。
(16)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公司。
(17)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关于私开宽带过程中李X、金X操作过程的说明,证明:私开IDC宽带过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从华羿公司交换机设备拉光缆线路到该公司华为汇聚交换机CE12816的100G或10G端口;第二步绕过公司的安全认证鉴权系统,以TELNET方式远程登录华为汇聚交换机CE12816,配置100G或10G端口数据,并打开端口;第三步登录集团IDC资源管理系统,将涉案的100G或10G端口属性改为“自用”,以规避集团IDC资源管理系统对该端口流量计费;第四步清理所有网络设备相关的操作日志、系统日志。上述步骤中的第一、二、四步全部由李X操作,上述步骤中的第三步,由于李X、金X2人都有集团IDC资源管理系统的权限,因此李X、金X任意一人均可独立完成。
(18)已冻结银行账户详表,证明:侦查机关已冻结万某招商银行账户1个、李X建设银行账户3个、招商银行账户1个、交通银行账户1个、金X招商银行账户1个、俞某招商银行、农业银行账户各1个、王X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各1个。
(19)冻结账户清单,证实GA机关扣押万某、李X账户资金共计25493767.31元,金X账户资金190405.59元,
王X、俞某账户资金********.35元,吴X、任某账户资金2359400.94元,南昌华羿网络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183355.51元,南昌市华众云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资金2770380.78元。
(20)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李X、金X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21)归案经过,证明:李X于2022年8月3日被抓获归案,次日金X被抓获归案。
(22)谅解书,证明:中国电信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对李X、金X予以谅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3(上海思栈网络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总经理)2022年12月31日作证,证明:其向南昌华羿购买带宽时的价格比市场价高,高出的部分用于支付王X帮其解决投诉的费用。
(2)证人肖某(金X妻子)2022年8月16日作证,证明:其尾号3147的建设银行卡基本没怎么用过,但金X用过,其不清楚金X使用的情况,金X没有告知其。
(3)证人万某(李X母亲)2022年8月17日作证,证明:其尾号2635的招商银行卡由李X使用并保管,对这张卡的使用情况其不清楚。
(4)证人俞某(王X妻子)2022年8月10日作证,证明:王X被刑事拘留之后,称有钱在李X那里可以使用,其找了李X后,李X转给其约500万元。
(5)证人匡某2022年8月24日作证,证明:对“江西阿里-电信流量数据比对表”的内容进行了解释,该表自2021年年底开始制作。
(6)证人廖某(中国电信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工作人员)2023年6月6日作证,证明:金X、李X的工作职责,2021年4月之前,金X作为李X所在IDC业务组组长,对李X的工作具有管理、监管职责。
(7)证人周某(中国电信江西分公司云网运营支撑中心宽带室主任)2023年6月6日作证,证明:2021年5月份,李X就接替了金X成为了IDC班组的班组长,班组长需要对组员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有权限在系统上查看到组员的工作情况,有权限对机房进行巡查,检查是否存在问题。
(8)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江西电信公司市场部普通员工,王X和江西电信公司有业务合作,王X是南昌华羿网络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他有一些IDC的业务在江西电信,之前他受领导指派负责落实一个工作是和王X有关的。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王X2022年7月7日供述,辩称其给李X、熊某的钱实际上就是保护费。
2022年8月2日供述,李X是江西省电信公司网络维护部技术员工,负责其公司阿里云的三线业务的技术方案,其将该业务的获利约3600多万转给了李X。另因怕李X误事,其还以技术维护费的名义给过一些费用给李X。2016年至今,李X未还过钱给其。
2022年8月29日供述,其从李X处购买了上行带宽和下行带宽,上行带宽其转卖给了上海思栈和上海逸云,下行带宽出售给了阿里云。最后确定的价格是上行带宽每月8000元/G,下行带宽每月4000/G,上行带宽提供给上海思栈使用价格是每月10000元/G,并赠送联通的带宽,下行是提供给阿里云使用,价格是每月8333元/G。这个价格一直维持到2022年4月份。
2023年2月16日供述,他给李X的钱都是帮李X代售带宽的钱,具体金额以银行流水为准。
2023年3月3日供述,李X为其私开端口应该是需要物理连接的,但都是客户自己和李X联系的,其没有直接派人去机房连接。
(2)李X于2022年8月3日、4日、11日、26日、2023年3月6日供述:
其利用在中国电信江西分公司云网运营支撑中心的IP支撑岗的工作便利,配合、帮助王X在电信公司机房增加端口,远程帮王X打开端口,为王X架设的服务器上网带宽提速扩容,按照一定的费用计算方法收取王X费用,通过银行账户统计2016年至2022年期间共收取王X给予的好处费36171648元。同时,因其组长金X每周要到机房进行检查,且金X可以实时看到端口情况,会发现其私开端口和扩容的事情,并可以随时关闭其扩容的端口,故其将此事告诉组长金X,事先取得金X同意和配合,事后分给金X好处费7851095元。其听说王X出事后,转回王X1410万元,金X也退了700余万元给其。
(3)金X于2022年8月4日、25日、2023年3月2日供述:
2016年至2021年,其作为江西电信公司网络运营支撑事业部IDC维护班组组长期间,利用职权,配合李X,隐瞒李X私自出售宽带给客户的情况,从李X处获取好处7851095元,773万元已于2022年7月中下旬还给了李X。
上述证据,法院查明属实,予以确认。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吴X作为被告单位南昌市华众云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X作为被告单位南昌华羿网络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共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单位南昌市华众云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吴X虚开税款数额8401459.8元,吴X在获得王X授权经营被告单位南昌华羿网络有限公司期间,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为该公司虚开税款6810083.66元,共计虚开税款15211543.46元;被告单位南昌华羿网络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X虚开税款数额7882611.66元,均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南昌市华众云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X,被告单位南昌华羿网络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X,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共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被告单位南昌市华众云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吴X虚开金额累计7641509.35元,吴X在获得王X授权经营被告单位南昌华羿网络有限公司期间,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为该公司虚开金额11637713.53元,共计虚开金额19279222.88元;被告单位南昌华羿网络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X虚开金额累计11637713.53元,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
潘X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725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潘X能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潘X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提出潘X系本案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潘X根据王X的要求,向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金额的0.5%好处费,所起作用积极,因此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潘X具有退赃、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李X、金X伙同王X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其中,李X、王X涉案金额36171648元,李X违法所得28320553元,数额特别巨大,金X涉案金额30565968元,违法所得785109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南昌市华众云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吴X、被告单位南昌华羿网络有限公司及其王X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潘X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X、李X、金X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南昌市华众云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吴X、被告单位南昌华羿网络有限公司及其王X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李X、金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李X、金X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王X、吴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南昌市华众云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单位南昌华羿网络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部分税款(费),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王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X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李X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云网运营支撑中心IDC班组网络维护人员,王X未经正常渠道向电信公司购买宽带,而是找到李X私自商议出售电信宽带,李X利用其职务便利,向王X提供电信带宽,王X按照实际使用量,每月向李X支付费用,李X将此事告知其组长金X,并承诺分给其好处,李X遂私自在机房为王X开通了两个端口,从而将电信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王X与李X、金X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因此该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金X的辩护人提出的金X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金X、李X的量刑建议存在不均衡的问题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金X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云网运营支撑中心IDC班组的工作分工,其作为班组长,具有对组员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有权限在系统上查看到组员的工作情况,有权限对机房进行巡查,检查是否存在问题的职责,而李X正是基于金X具有上述权限,而将其私自向王X提供电信带宽的部分款项给予金X,直至其调离该岗位,从而达到避免事情过早败露的目的。
因此在本案中,两被告人各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被告人金X采取不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的不作为的行为,配合李X为王X实施私开端口行为进行隐瞒,从而达到共同侵占公司财产的目的,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互相配合,作用相当,无主从之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将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司、企业或者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修改成“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金X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对其适用施行前的刑法规定,即“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李X、王X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持续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即“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上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南昌市华众云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吴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单位南昌华羿网络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王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潘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李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金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八、冻结的李X及其控制的万某的银行账户资金共计人民币25493767.31元,冻结的金X账户资金人民币190405.59元,冻结的王X、俞某账户资金人民币13558154.35元予以退赔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人民币36171648元。
九、冻结的吴X、任某账户资金人民币2359400.94元予以冲抵罚金,上缴国库。
十、冻结的被告单位南昌华羿网络有限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1183355.51元予以冲抵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冻结的被告单位南昌市华众云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2770380.78元予以冲抵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十一、潘X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二、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吴X手机四部、电脑主机一台;王X手机一部、Iphone7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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